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申报,分两类: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平台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服务收入的,平台可按规定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办理前先完成实名核验并取得从业人员书面同意。
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
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平台企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公式中两个要素注意口径: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5000元/月乘以当年截至本月在该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增值税:代办申报与两条线
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由平台企业按规定代办申报的,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优惠。公告载明:后续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另一条线: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代办申报四步
- 实名核验。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
- 书面同意。 办理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 按期申报。 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平台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平台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向平台推送信息,各平台按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次月15日内填报代办汇总申报表分别代办申报并缴纳代办税费。
- 如实告知。 平台应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平台侧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与资料保存
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四类凭证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同时要按规定保存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重复报送与虚假办理责任
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再按《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见错误
缺真实性材料照样扣除。 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扣了也站不住。
跳过书面同意直接代办。 实名核验与书面同意是代办申报的前置条件,书面同意还要留存备查,不能省。
报完又重复报送。 同时办理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不需再按2025年第15号公告重复报送。
行动清单
- 先分清所得类型:劳务报酬走个税累计预扣法,服务收入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
- 代办前完成实名核验,取得从业人员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 次月15日内填报代办申报表;多平台收入合并超免税标准的,按推送信息分别代办申报并缴纳代办税费。
- 核对增值税口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3%减按1%;连续12个月累计超500万元的,引导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归档四类扣除凭证和真实性证明材料,未按规定保存的不得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
平台代办申报前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吗?
必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并在办理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书面同意、留存备查,这是前置条件。
从业人员同时在几个平台接单怎么办?
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平台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向平台推送信息,各平台按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次月15日内填报代办汇总申报表分别代办申报并缴纳税费。
平台给从业人员的报酬,企业所得税怎么扣?
平台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完成税费缴纳的,凭个税扣缴申报表、个税完税凭证、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据实扣除;真实性证明材料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从业人员算员工还是劳务人员,税额怎么算?
从业人员身份个案认定、具体税额计算、平台责任个案划分,属须个案判断的专业事项,本页不作结论;个案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来源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2/content.html
来源核验时间:2026-07-30。这份平台涉税申报指引由财小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官方文本整理,最后核验于2026-07-30。本页不构成针对具体企业的税务意见,个案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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