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均算)。行政处罚最高 50 万元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详细解释
虚开发票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税务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包括: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而开具,或交易真实但票面金额、数量、品名等与实际不一致。
行政后果: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异常凭证"的区别: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不等于已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须经税务机关核实程序后才能定性。与偷税的关系:虚开发票是偷税的常见手段之一,但两套法规各自独立——虚开发票即使未造成少缴税款,本身也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文号与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虚开发票四种行为定义)、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分档)— 现行有效
-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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