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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简称,完全以数字形态存在、不以纸质为载体,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与传统发票的关键区别:
- 去介质、去版式:无需购买税控设备(金税盘/UKey),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领用,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开具。
- 全流程数字化:开票、交付、查验、入账全部线上完成,受票方在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
- 法律效力同等: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推广进度:已在多个省市分批推广,新办纳税人通常直接纳入试点。具体开通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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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抵扣权: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合规专票后,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无论开给谁,都不能用于进项抵扣。
其他区别:专票对开票方和受票方都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或发生免征增值税项目时,不得开具专票,只能开普票(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简单记:专票能抵税,普票不能抵。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有没有用——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本身不存在进项抵扣,所以收到专票也不能抵。
来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分类);《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进项抵扣、第十六条不得开具专票情形)。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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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并非「只能开普票」。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试点行业可自开)。但注意:专票部分不享受起征点免征,按 1%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按季起征点),但对部分交易开了专票,那么:专票部分按 1% 缴纳,其余未开专票的普票部分仍在起征点免征范围内。
一句话:小规模可以开专票,但开了专票的金额就得交税,不能免。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起征点未达可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发票管理办法》。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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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
当月发现开错:在发票开具当月,且受票方未认证/未入账的,可以直接作废(纸质发票收回全部联次注明「作废」;数电票在电子税务局操作作废)。
跨月或对方已认证/已入账:不能直接作废,必须开具红字发票(俗称「红冲」)。先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开《红字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再开具对应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原蓝字发票的收入和税额。
注意:数电票红冲流程在电子税务局「开票业务」→「红字发票」模块操作;使用税控设备的需在开票软件中处理。具体操作流程以电子税务局实际功能为准。
来源:《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开具、作废与红冲规则)。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和电子税务局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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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包括:没有真实交易而开票;或交易真实但票面金额、数量、品名等与实际不一致。
行政后果: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虚开、如何定性及处罚,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及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来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定义、第三十五条处罚分档)。本条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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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包括发票(含数电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
关键原则: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有关。如果是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如向企业采购),但没取得发票,通常不能直接税前扣除;但汇算清缴结束前补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扣除。
有些支出不需要发票,例如: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500 元以下)可用收款凭证扣除;工资薪金用内部工资表扣除;缴纳的税款用完税凭证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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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才能开具发票。
数电票推行后,新办纳税人通常直接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无需购买税控设备、无需领用纸质发票。
操作路径(一般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 系统自动分配数电票授信额度和发票开具限额。
- 数电票实行授信额度制:系统根据纳税人信用和经营情况自动赋予当月可开票总额度。
- 如额度不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额度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生效。
原有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UKey)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设备注销,切换到数电票。具体操作以当地电子税务局功能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数电票推广);《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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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实行"开票额度智能授予+动态调整"机制,不再是传统纸质发票的"按票种核定数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六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调整方式:
- 系统按上述因素每月动态授予,信用好、风险低、经营稳定的纳税人通常额度较高。
-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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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红冲的发起情形和时限规则如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流程分两种:
- 未做用途确认/入账确认:开票方直接发起红冲流程并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 已做用途确认/入账确认: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需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即《确认单》),开票方才能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时限关键点:《确认单》发起后 72 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如需再次红冲,须重新发起流程。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还需先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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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列管的情形,需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操作流程要点:
- 发现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接受处理。
- 现行实操以电子税务局挂失报告或系统登记为主;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19-03-08 公布并施行)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税务证明事项后,传统"登报声明"要求已取消;配套《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019-07-08 审议通过)修改落地,明确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具体挂失、报告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 数电票环境下,发票数据在税务数字账户中留存,丢失风险显著降低;纸质发票仍需按上述规则处理。
来源:《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具体挂失、报告及公告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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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票与征收率政策需配套匹配: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
- 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四条:适用 10 号公告减按 1% 征收率政策的,应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3% 征收率计税)。
简言之:
- 想享受 1% 减按优惠 → 开具 1% 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下游抵扣 → 可放弃免税或减税,按对应征收率(3% 或阶段性 1%)开具。
具体代开申请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第一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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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第二条)。
主要区别:
- 载体与签章: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由各省税务局监制;纸质专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开具工具:电子专票统一领取税务 UKey开具,税务机关免费发放 UKey 并提供免费开具服务(第四条);
- 选择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开电子专票,也可开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第六条)。
推行: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在 11 个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实行,2021 年 1 月 21 日起扩大至 25 个地区,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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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 年第 11 号,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数电发票是将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的新型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条)。
数电票为单一联次、数字化形态,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第二条)。号码为 20 位(第四条)。
关于老发票(纸质发票、税控发票)是否继续有效:本公告正文未设衔接条款,推广数电票不等于其他发票立即失效。过渡期具体安排以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公告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老发票衔接条款原文未找到,过渡期以税务总局后续公告为准。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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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开票时点: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 开票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纸质发票按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八条);
- 金额不变更: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含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办法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错开/退回处理:纸质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应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或"红冲"后处理;电子发票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来源:《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财政部令第 6 号(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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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第二条)。
找合规机构的三种途径:
- 查名单: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公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第十九条);
- 查信用码:税务机关为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二维码),扫码可查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第十三条);
- 查 TSC 信用等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SC)分为 TSC5 至 TSC1 五级,TSC5 最高(第十八条)。
服务内容分两类(第七、八条):一般涉税服务(纳税申报代办、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办等)和特定涉税服务(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后者监管更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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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 号),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第十五条)。
领用方式(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有四种: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由税务机关按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动态确定或调整。
临时用票可凭经营业务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六条);跨省经营的,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第十七条)。
来源:财政部令第 6 号(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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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两大类(第八条):
-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等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 外部凭证: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凭证,包括发票(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不同场景的凭证要求:
- 境内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为扣除凭证;对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个人(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以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为扣除凭证(第九条);
- 境内非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用其他外部凭证,为个人用内部凭证(第十条);
- 境外支出:以对方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为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不合规发票(私自印制、伪造、虚开等)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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