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或按月计税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未达起征点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应税交易全额计税,其中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阶段性减按 1% 征收率征收。 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关键结论:
- ✅ 按季计税起征点: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
- ✅ 按月计税起征点:月销售额 10 万元(同上)
- ✅ 按次纳税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同上)
- ✅ 阶段性减按 1% 征收率: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不含不动产相关),自 2026-01-01 至 2027-12-31(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点)
- ⚠️ 起征点 ≠ 免征额:超过起征点后对全部销售额征税,不是只对超过部分
- ⚠️ 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交易,不适用 1% 征收率 ⏰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7 月现行有效法规编写
一、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30 万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 30 万免税"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准确的政策口径是"增值税起征点"制度。
法律依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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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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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第一条规定了起征点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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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点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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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征管细节: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1% 征收率政策的应税交易应按 1% 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说,这套政策有两个独立口径叠加运行:
- 口径一(起征点):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 → 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 → 全额征税
- 口径二(1% 征收率):本来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不含不动产相关),阶段性减按 1% 征收
两个口径互不替代,理解时必须分开看。
二、关键辨析:起征点 ≠ 免征额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2026 年第 10 号公告原文用的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一字之差,算法完全不同:
| 概念 | 达不到阈值 | 达到或超过阈值时怎么算 |
|---|---|---|
| 起征点(本文口径) | 全部不征 | 对全部销售额征税(不是只对超过部分) |
| 免征额(不要套用) | 全部不征 | 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
按月计税、起征点 10 万元举例:
| 月销售额 | 按起征点(正确口径) | 按免征额(错误套用) | 差额 |
|---|---|---|---|
| 8 万 | 未达 10 万,全额不征 = 0 元 | 同左 = 0 元 | 一致 |
| 10 万(恰好达到) | 已达起征点,全额 10 万 × 1% = 1000 元 | 超过部分 = 0,应纳税额 = 0 元 | 差 1000 元 |
| 15 万 | 全额 15 万 × 1% = 1500 元 | 超过部分 5 万 × 1% = 500 元 | 差 1000 元 |
关键结论:一旦达到起征点,差额恒为"起征点 × 征收率"——按月 = 10 万 × 1% = 1000 元,按季 = 30 万 × 1% = 3000 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口径是起征点;免征额是另一个概念(典型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减除费用 6 万元/年)。
把这个辨析记牢,后面的测算才不会算错。
三、举个例子:两种情形测算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 28 万元,全部开普票
小张是个体工商户,按季计税,二季度含税销售额 28 万元,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28 万 < 起征点 30 万 → 未达起征点,全额不征
- 应纳增值税 = 0 元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 35 万元(含 5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李的公司按季计税,二季度含税销售额 35 万元,其中 30 万元开普票、5 万元开专票。
- 35 万 > 起征点 30 万 → 已达起征点,对全部销售额计税
- 按 1% 征收率简化测算:350,000 ÷ (1+1%) × 1% ≈ 3,465 元
⚠️ 上面的 35 万 × 1% 是假设全部按 1% 征收率的简化测算。实际操作中,专票部分的处理可能涉及是否选择放弃减税、按 3% 还是 1% 开票等具体规则。专票与起征点的交互细节,以申报表系统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必要时请咨询专业税务师。
反面教材——很多人误以为"30 万以内免税,超过的部分才交税",于是用免征额思维算出"30 万免 + 5 万 × 1% = 500 元"。这是错误的。起征点的逻辑是"全部免税或全部征税",不存在"前 30 万免税、超过部分才交"的算法。把起征点当成免征额,差额可能达到 3000 元(按季)或 1000 元(按月)。
四、原文照引(可折叠)
📋 点击查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 6.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规定的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原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fgk.chinatax.gov.cn)
五、操作步骤
下列步骤为通用流程,具体操作界面以电子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步骤一:确认纳税人身份
登录电子税务局 → "我的信息" → "纳税人信息" → 查看"登记注册类型"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不确定,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步骤二:确认计税期间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月或按季计税。按月的起征点是 10 万元,按季的起征点是 30 万元。计税期间一经核定,不能随意变更。
步骤三:申报时系统自动适用
电子税务局的申报表会按销售额自动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适用哪个征收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按月的不超过 10 万)时,系统自动显示减免;超过起征点时,系统自动适用 1% 征收率(不含不动产相关交易)。
步骤四:开票注意征收率
适用 1%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按 1% 征收率开具发票。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 3% 征收率开具专票,或按 1% 征收率开具专票——具体选择以业务需要和 2026 年第 4 号公告口径为准。
步骤五:留存申报回执
每次申报完成后,保存申报表与回执。涉及免税、减税的销售额、征收率适用情况,建议留存发票、合同等原始凭证备查。
六、常见误区
| 误区 | 事实 |
|---|---|
| "30 万是含税销售额" | 起征点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准。看发票"金额"栏,不是"价税合计"栏 |
| "超过 30 万只对超过部分交税" | 起征点不是免征额。一旦达到起征点,对全部销售额征税 |
| "按月按季都行,自己选" | 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随意切换 |
| "开了专票也算在 30 万里" | 起征点判断以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分普票专票)为准;但开具专票的部分,按对应征收率计税 |
| "不动产销售也能减按 1%" | 不动产销售/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 1% 征收率,按 5% 征收率(简易计税)处理 |
| "放弃免税后还能再享受" |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的,36 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七、常见问题(FAQ)
Q1:季度销售额恰好 30 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A:按季计税的起征点是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10 号公告第一条)。未达起征点的不征。至于 30 万是否含本数(即恰好 30 万元是否已达起征点),以申报表系统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Q2: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A:根据 2026 年第 4 号公告第一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规定,适用 1% 政策的,应按 1% 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开具专票。起征点的判断以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分普票专票)为准——也就是说,专票销售额也计入起征点判断基数。专票部分的具体税额计算,以系统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Q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能不能用 1% 征收率?
A:不能。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点明确排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相关交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 5%(详见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所以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卖货、提供服务可以减按 1%,但卖房、租房不适用。
Q4: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怎么区分?
A:增值税法第九条:"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主动选择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用销项减进项,小规模纳税人用销售额 × 征收率。
Q5:政策会延续到 2028 年吗?
A:现行 10 号公告明确的 1% 征收率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征点标准的有效期同样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延续到 2028 年,取决于后续政策发布,财小云会持续跟踪并以官方文件为准更新。
Q6:财小云能帮我做什么?
A:财小云(深圳市财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财税工具可辅助小规模纳税人跟踪季度销售额、接近起征点时提前预警、申报时辅助测算减免金额(具体功能以产品实际版本为准)。承重口径(起征点判定、征收率适用等)以现行法规与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八、延伸阅读
- 📖 202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指南——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计税方法、申报全流程
- 📖 2026 申报征期日历指南——每月/每季申报截止日期与提醒
- 📖 工商年报怎么报——经营期另一项不可漏的合规义务
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核心依据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核心依据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点 |
| 核心依据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
| 有效期 | 起征点标准与 1% 征收率:2026-01-01 至 2027-12-31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 |
| 最后核实日期 | 2026-07-05 |
| 建议复核周期 | 90 天 |
| 法规原文出处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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