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2026 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不超过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不动产交易除外)。政策执行期 2026-01-01 至 2027-12-31。 适用对象: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关键结论:
- ✅ 月 ≤ 10 万 / 季 ≤ 30 万 → 免征增值税
- ✅ 超过起征点 → 对全部销售额按 1% 征收率计征(不是只对超出部分)
- ✅ 可以"部分免税 + 部分开专票缴税"组合使用
- ⚠️ 销售、出租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 1% 减征
- ⚠️ 2023 年第 1 号旧公告已废止,引用旧文号属于时效错误
一、政策框架:2026 年发生了什么变化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增值税从暂行条例时代进入法律时代。配套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延续,征管口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明确。
核心结论:优惠没有取消,口径基本延续——起征点月 10 万 / 季 30 万,3% 减按 1%,均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起征点怎么判断
按月还是按季? 取决于你的计税期间。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一条)
看哪个数字? 看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不是价税合计。季度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含本数)即免征。
超过了怎么算? 对全部应税销售额按 1% 征收率计征,不是只对超出部分纳税。季度 31 万就是 31 万全额按 1% 计税。
按次纳税的(如自然人偶发交易):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三、3% 减按 1% 的适用与排除
2026-01-01 至 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按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开票时按 1% 开具;也可选择放弃减税按 3% 开专票。
三类排除情形(按法定征收率、不享受 1%):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注意:《增值税法》规定的简易计税基准征收率是 3%,1% 是阶段性减征政策而非永久税率——这决定了 2027 年底政策到期时必须关注延续公告。
四、免税和专票可以组合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对部分交易享受免税,同时对客户要求开专票的交易放弃免税、按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 28 万元(未达 30 万起征点),其中一笔 5 万元客户要专票——这 5 万可按 1% 缴税开专票,其余 23 万元仍免税。放弃免税按"笔"选择,不影响其他交易。
五、常见问题(FAQ)
Q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A: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超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法》第九条)
Q2:2023 年第 1 号公告还有效吗? A: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替代。写文章、做账引用文号时切勿再用旧文号。
Q3:开了专票那笔还能撤回免税吗? A:开具专票即视为该笔交易放弃免税,需按 1% 缴纳。开票前先确认客户是否真的需要专票。
Q4:差额计税的怎么判断起征点? A: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Q5:这个月开专票,下个月还能免税吗? A:可以。放弃免税按笔选择,不是"一刀切"。但建议规划开票节奏,避免当月起征点被意外突破。
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核心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12-25 发布,2026-01-01 施行) |
| 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 征管配套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
| 政策有效期 | 2026-01-01 至 2027-12-31 |
| 最后核实日期 | 2026-07-03 |
| 建议复核周期 | 90 天;2027 年 Q4 到期前重点关注延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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