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核心逻辑依然是「销项 − 进项」,但部分口径、衔接安排以新法和新衔接公告为准。 适用对象: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财税经办人;以及 2026 年首次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的经办人 关键结论:
- ✅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 税率三档:13% / 9% / 6%;零税率适用出口及跨境特定情形(第十条);简易计税征收率为 3%(第十一条,个别项目 5%)
- ✅ 纳税期限:1 个月 / 1 个季度为期,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申报(第三十条)
- ⏰ 2026 年衔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对优惠衔接、简易计税项目等作出过渡安排,多数执行至 2027-12-31
- ⚠️ 本文侧重「2026 施行后的申报口径与变化」,申报表具体填写操作请并读姊妹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待发布)
一、大白话解读
2026 年是《增值税法》施行元年。 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最核心的申报逻辑没有变——依然是「销项减进项」;但 2026 年的申报工作需要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重新对照口径,并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衔接公告。
这一年同时存在两层规则:新《增值税法》作为上位法已经生效;与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将原本分散在暂行条例时代的优惠政策、简易计税项目、差额征税规定等统一「接续」到新法框架下,部分项目明确了执行期限(多数至 2027-12-31)。
一般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 销项怎么算、进项怎么抵——核心公式没变,但扣税凭证、不得抵扣情形由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重新表述;税率档次没有变(13%/9%/6%),对应范围以第十条为准;简易计税仍按 3%(个别 5%),可适用项目在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重新梳理;申报期限沿袭「15 日」规则,由第三十条直接规定。
📌 一句话记牢:2026 年起,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法律依据从「暂行条例 + 营改增文件」切换为「增值税法 + 实施条例 + 2026 年第 10 号衔接公告」,操作流程没变,口径以新法为准。
二、政策原文(可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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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12-25 通过,2026-01-01 施行)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一)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二)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图书、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百分之九;(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百分之六;(四)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01-30 发布)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清包工建筑、建筑工程老项目、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非学历教育等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征收率计缴。(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 2016-04-30 前取得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出租/销售老不动产、转让老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老项目等,可以选择适用 5% 征收率计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2025-12-25 公布,2026-01-01 施行)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三、2026 申报的五个核心要点
要点一:计税公式没变,但法律层级提升了
《增值税法》第八条 + 第十四条把「销项 − 进项 = 应纳税额」写进了法律。这条规则原本来自《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文件,2026 年起统一由《增值税法》规定: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大于销项时,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规定申请退还(第二十一条)。留抵退税的具体条件与流程以国务院及财税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要点二:税率三档 + 零税率,对应范围以新法第十条为准
| 档次 | 税率 | 主要适用范围(第十条) |
|---|---|---|
| 一档 | 13%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特规定外) |
| 二档 | 9%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图书、化肥、农药、农机等 |
| 三档 | 6%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 13%、9% 及零税率情形外) |
| 零税率 | 0% |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涉及两项以上不同税率应税交易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二条)。
要点三:进项抵扣的「凭证 + 用途」双要件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形式要件继续由法律层级规范——通常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
同时,第二十二条以法律形式列明不得抵扣的六类进项: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免税项目对应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与原营改增文件相比,第二十二条把「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单列为独立项——即使取得了合规扣税凭证,这三类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要点四:纳税期限与申报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将计税期间分为 10 日、15 日、1 个月、1 个季度 四档,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可以按次纳税。
- 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一期: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申报纳税;
- 以 10 日或 15 日为一期:自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同时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第三十一条)。
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税务机关公布的征期日历为准。
要点五:衔接公告的关键安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几个关键点:
- 简易计税可选用项目:公共交通运输、清包工建筑、建筑工程老项目、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非学历教育等可选 3% 征收率;老不动产租赁/销售、老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适用 5%。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
- 农产品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按简易 3% 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按发票金额和 9% 扣除率计算进项;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同样按 9% 扣除率(公告第五条第二项)。
- 小规模 1% 减征(2026-01-01 至 2027-12-31,小规模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减按 1% 征收;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但作为交易对手方需要关注票据与定价。
四、常见问题(FAQ)
Q1:公司既有 13% 货物销售,又有 6% 服务收入,怎么申报? A: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在申报表附表一中按对应税率分档填列。未分别核算的,依第十二条从高适用税率。具体填报操作请读姊妹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待发布)。
Q2:可以放弃某些免税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吗? A:可以。《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的,在 36 个月内 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具体手续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Q3:2026 年公司食堂购进的餐饮服务能抵扣进项吗? A:不能。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服务对应进项,属于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Q4:建筑公司的老项目,2026 年还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A:可以。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延续了 2016-04-30 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政策,执行期至 2027-12-31。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Q5:进项大于销项,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A: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大于当期销项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留抵退税的具体条件以国务院及财税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五、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核心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12-25 通过,2026-01-01 施行)—— 第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第十条(税率 13%/9%/6%/0%)、第十一条(征收率 3%)、第十四条(应纳税额公式)、第十六条(销项/进项/扣税凭证)、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六类)、第三十条(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
| 配套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2025-12-25 公布,2026-01-01 施行)—— 引用第二十六 / 二十七 / 二十九 / 三十条(农业生产者 / 医疗机构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 / 学校 概念界定) |
| 衔接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01-30 发布)—— 简易计税可选用项目、农产品扣除率、小规模 1% 减征等衔接安排 |
| 政策有效期 |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衔接安排多数执行至 2027-12-31;2027 年 Q4 到期前重点关注延续公告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 |
| 最后核实日期 | 2026-07-05 |
| 建议复核周期 | 90 天;2027 年 Q4 到期前重点关注延续公告 |
| 法规原文出处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中国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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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等公开政策文件整理,仅供一般纳税人企业主及财税经办人参考,不构成专业税务或法律建议。本文不涉及具体税额计算、不判断具体业务的税务处理、不穷举简易计税项目清单。具体申报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执行中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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