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0.05%)的款项。
详细解释
税收滞纳金是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济代价,性质上属于"补偿性"款项,不是罚款。计算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口径:滞纳天数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算,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0.05%)累计。换算成年化约 18%,高于多数银行贷款利息。举例:欠税 1 万元,每天加收 5 元滞纳金;欠 30 天就是 150 元。
需要特别注意几点:
第一,滞纳金针对的是"滞纳税款",不是"未申报"。 如果只是逾期申报但没有应纳税款(如零申报),通常不产生滞纳金。但逾期申报本身仍可能按第六十二条处以罚款(2000 元以下或 2000-10000 元)。换言之,逾期申报但无欠税 = 可能罚款但无滞纳金;逾期申报且有欠税 = 罚款 + 滞纳金。
第二,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纳税人自身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下延至五年)。
第三,滞纳金能否减免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实务中,主动补报补缴、配合税务机关处理可减轻后果,但法定标准(万分之五)本身不因态度而改变。
相关文号与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第五十二条(追征期限及税务机关责任除外)—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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