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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适用起征点免征增值税。30 万含本数——季度销售额正好 30 万也免。
三个要点:① 看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不是「价税合计」;② 按季度合计算,不是按月;③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免,按 1% 缴纳。
超过起征点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而是对全部销售额减按 1% 征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起征点标准、3% 减按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起征点征管口径)。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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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适用 3% 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减按 1%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关键:超过起征点后,对全部销售额按 1% 计征,不是只对超出部分。比如季度销售额 45 万,按 45 万 × 1% = 4500 元缴纳。
这是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 2027-12-31,是否延续待后续政策更新。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三条第三项,3% 征收率减按 1%)。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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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 征收率)。
- 超过 500 万元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500 万按连续 12 个月滚动计算,不是自然年 1—12 月。超过后须办理登记,登记后原则上不得转回小规模。
两者申报频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通常按季申报(一年 4 次),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一年 12 次)。
来源:《增值税法》(第九条,500 万标准)。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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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就是当期没有应税收入、也没有应交税款,但仍要按期把申报表填好、金额写 0、提交给税务机关。零申报 ≠ 不申报 ≠ 不用报。
没有收入也要申报——只要税务登记在册,无论有无收入、有无开票,都要按期申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没收入就零申报,但不申报属于逾期行为,会被催报、罚款(第六十二条: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打个比方:本月水表读数是 0,你还是要把读数报给物业。零申报就是这个意思——「我查过了,本期是 0」。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申报义务、第六十二条未按期申报罚款)。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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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即次年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清全年应缴税款。
汇算清缴是「多退少补」:把全年收入汇总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算出全年应纳税额 → 减去已预缴税款 → 补交差额或申请退税。
注意: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不需要汇算清缴。未按期办理的,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可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来源:国税发〔2009〕79 号(年度申报时限 5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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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对全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汇总计算,与已预扣税款比较,多退少补。
简单说:平时每个月工资单上预扣的个税,不一定等于全年最终该交的税——因为各月收入可能不均、专项附加扣除年中才有等。汇算清缴就是年底统一「算总账」。
已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小于的,需要补税。符合条件(如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或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办理期限 3 月 1 日—6 月 30 日);《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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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规则:按月申报的每月 15 日前,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在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1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期内有连续 3 天以上节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26 年两个典型顺延:4 月征期因清明节顺延到4 月 20 日;10 月征期因国庆+中秋顺延到10 月 26 日。
完整各月截止日期参照征期日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2026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 号)。建议预留 3—5 天缓冲,避免最后一天系统卡顿。
来源:税总办征科函〔2025〕64 号(2026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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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通常需要申报以下税(费):
- 增值税: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免征(起征点),超过则全部销售额按 1% 缴纳。
- 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按应纳税额 50%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
此外,按月或按季还需申报的常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印花税(按季或按次)等。具体税种认定以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税种认定」为准。
来源:《增值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增值税起征点、1% 征收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六税两费减半)。具体税种和申报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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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适用 3% 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减按 1%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三条第三项)。
注意:超过 30 万起征点后,对全部销售额按 1% 计征,不是只对超出部分。比如季度销售额 45 万,按 45 万 × 1% = 4500 元缴纳。
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 1% 减按,仍按 5% 征收率执行。
这是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 2027-12-31,是否延续待后续政策更新。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三条第三项,3% 减按 1%)。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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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的代价分三层:
- 罚款: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滞纳金:如果同时欠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0.05%)。欠税 1 万元每天多 5 元,相当于年化约 18%。
- 连锁反应:纳税信用扣分;经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第三十五条)。
好消息:首次发生、情节轻微、主动补报并改正,且符合「首违不罚」清单条件的,可能免予罚款(但滞纳金、信用记录仍按规则处理)。具体能否适用、罚款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第六十二条罚款、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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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口径)常见的月度申报税(费)种:
-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通常按月申报。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步申报。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预缴,次月 15 日内解缴。
- 印花税:按季或按次申报,具体看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部分企业按月)。
- 其他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当地规定周期申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
- 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是常见申报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准)。
- 即使当月无应纳税款,符合规定情形的也需办理零申报。
- 具体申报税种、申报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来源:《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第三十一条预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如实申报)。具体申报税种和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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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错误的处理分两种方向:
- 多缴了(纳税人有利):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少缴了(纳税人补税):按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限制。
是否罚款:主动自行发现并更正申报,一般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罚情形;但若涉及滞纳金或被认定为偷税(第六十三条),后果不同。具体是否处罚、罚款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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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但需经税务机关核准,且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注意事项:
-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是两回事。延期缴纳税款按第三十一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门槛更高。
- 申报期内提出申请,不要等逾期再补办。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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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关键节点如下:
- 申报期限:按《增值税法》第三十条,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征收率:按《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 阶段性减按 1%: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起征点:按10号公告第一条,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月为月销售额10万元);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填报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核对销售额、税额后提交并缴款。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政策要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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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第九条),简易计税征收率法定为 3%(第十一条)。
衔接安排按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3% 征收率减按 1% 执行(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销售额 30 万元(第一条)。
核心变化是法律层级提升(暂行条例→法律),3% 征收率和 1% 减按在衔接期内保持稳定。
来源:《增值税法》 第三十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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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4 号),常见需预缴情形: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房地产预售、跨县(市)转让或出租不动产、油气田跨省销售。
预缴率分档:跨地区建筑服务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第四条);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 5%、小规模 3%(第十五条);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 3%、简易 5%(第十九条)。
建筑服务计算公式(第五条):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时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为季度结束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第二十六条)。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4 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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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
- 按季/按年计征: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按次计征: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自每周终了之日起 5 日内申报解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第十五条)。纳税地点(第十三条):单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向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申报;不动产转移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
具体采用按季、按年还是按次,由各省税务局规定。如江苏省税务局 2022 年第 7 号公告对省内纳税期限作了明确。
来源:《印花税法》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S-JS-苏税公告2022-7号(江苏地区纳税期限)。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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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第五条);
- 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第六条);
- 混合用途且原值超 500 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部分(第九条)。调整年限(第十七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 10 年;其他 5 年。
"长期资产"指以购买、自建、投资、捐赠、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不含租入资产、临时建筑、房地产存货(第二条)。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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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二条),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第五条)。三档税率(第四条):市区 7%;县城、镇 5%;其他 1%。
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步申报缴纳(第七条)。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第三条)。
与教育费附加的区别:城建税是法律(人大立法),教育费附加是政府性基金(依《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征收),计费依据相同(实缴增值税+消费税),但性质、费率(教育费附加 3%)、立法层级不同。教育费附加非《城建税法》规范。
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教育费附加非本法规范。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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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不同概念:
起征点(法定,源自《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阶段性免征(政策性,源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第三条)。
简单说:起征点是"未达不征、达则全征"的法定分界线;阶段性免征是把起征点实质提到月 10 万(按季 30 万)的临时优惠。另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第二条)——这是征收率优惠,与前两者性质又不同。
来源:《增值税法》 第二十三条(起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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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可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第三条):
- 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 传输、存储安全、可靠,任何篡改能及时发现;
- 会计核算系统能准确、完整接收和读取电子凭证及其元数据,设有经办、审核、审批等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重复入账;
- 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
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第四条)。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存纸质(第五条)。
来源:财会〔2020〕6 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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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月度/季度预缴数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的过程(第二条)。
核心流程:
- 适用范围: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减免税期间或盈亏,均应汇算清缴;核定定额户不进行(第三条);
- 期限: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四条);
- 预缴衔接:12 月或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完成,再进行当年汇算清缴(第五条);
- 补退税:少缴的汇算清缴期内补清;多缴的办理退税(第十一条)。
来源:国税发〔2009〕79 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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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三项基本义务:
- 依法纳税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第四条);
- 如实申报义务: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 按期缴纳义务: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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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国办 2021 年印发),核心方向是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第三段),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 数电票推广:2025 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第五段);
- 办税方式升级:2023 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确认或补正后线上提交(第十四段);
- 信用+风险监管: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无风险不打扰、有问题早发现(第十八段);
- 实名办税: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
总体趋势:合规要求更高、申报更便捷、监管更精准。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三段/第五段/第十四段/第十八段。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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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
- 综合所得范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第三条);
- 办理时间: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第五条);
- 计算公式(第三条):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 办理方式: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第十四条);
- 办理渠道:优先通过个税 APP、网站办理,也可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第十五条);
- 补退税: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可申请退税;补税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第二十二条)。
年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且已预缴税的,可用简易申报方式退税(第二十三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 第三/五/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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