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企业的信用监管措施;自 2025 年 12 月 25 日《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 107 号)施行后,移出申请、办理时限、材料清单有了统一规则——核心动作是"补办 + 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适用对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关注自身信用状态的市场主体;与经营异常企业有交易往来、希望识别风险的合作伙伴
关键结论:
- 经营异常名录由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与税务"非正常户"是两套系统,不要混淆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五类列入情形对应的移出条件
- 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移出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址失联类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经营异常名录是两个层次:前者按市监总局令第 44 号管理,列入门槛更高、公示期更长
- 移出后历史记录仍在公示系统保留,并非"移出即删除"
- ⏰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7 月 3 日现行有效法规编写
一、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局)建立的信用监管机制——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大白话:领取了营业执照,就要按规则晒"家底"——年度报告、股东出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一旦该报的不报、该公示的不公示、登记的地址联系不上你,市场监管部门就会把你"挂"到一个公开清单上,交易对手、银行、招投标方都能查到。
需要先分清一个常见误解:经营异常名录不是税务非正常户。前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 107 号令管理,针对信息公示违规;后者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定,针对未按期申报、查无下落等税务违法。两套系统、两套规则,但"地址失联"容易同时触发两边——一旦工商异常,建议同步检查电子税务局的税务登记地址。
二、五种列入情形逐条拆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 107 号)第十二条归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要情形有五类:
情形一: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
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上一年度年报的报送窗口。逾期未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是新公司最容易踩的坑:刚成立那一年没有收入,以为"没业务就不用报",结果次年 7 月被自动列入。
情形二: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如股东出资、行政许可取得或变更等即时信息),企业逾期仍未公示的,会被列入。
情形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年度报告数据或即时信息与实际不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同样会被列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情形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登记机关向注册地址发函被退回、上门核查无人、电话联系不上——任一情形成立,即符合列入条件。
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是常见诱因:公司搬家但未办住所变更登记,工商信函无人签收,几个工作日内就会被列入。
情形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且尚未改正
依据 107 号令第十二条新增口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可申请移出——反向说明,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的,需先改正。
三、移出三步走:补办、申请、等待决定
下列流程为通用框架,具体提交渠道、补正要求以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最新公告为准。
步骤一:查清"为什么被列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输入企业名称,查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一栏——页面会写明列入原因、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
不同列入原因对应不同移出条件,不要凭猜测操作。地址失联类的补办逻辑和年报逾期完全不同。
步骤二:补办对应事项
| 列入原因 | 补办动作 |
|---|---|
| 未按期年报 | 登录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 未按责令期限公示信息 | 通过公示系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
| 公示信息弄虚作假 | 通过公示系统更正不实信息(年度报告数据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更正) |
| 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 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确保原登记地址可重新取得联系(收件、应答) |
| 其他违法行为 | 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留存佐证 |
步骤三:提交移出申请并等待决定
依据 107 号令第十四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须提交: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等)
- 守信承诺书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如补报年报截图、住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线上提交,也可到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登记机关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办理时限(107 号令第十六条原文):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 移出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 因地址失联被列入的,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
- 案情复杂或需要核查的,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第三款);
- 依据第十七条,准予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
届时可在公示系统搜索本企业,查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否已变为"移出"状态。
重要提示:移出后,"列入"和"移出"两条记录都会在公示系统保留——这是公开的信用档案,移出表示已改正,但历史记录不会消失。
四、经营异常名录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两个名录经常被混为一谈,但门槛、依据、公示期、移出机关都不同:
| 维度 | 经营异常名录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 管理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07 号令第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 44 号) |
| 列入门槛 | 未履行公示义务(程序性违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
| 公示期 | 移出后即停止公示(107 号令第十二条) | 最短 1 年,最长 3 年(107 号令第八条) |
| 移出机关 | 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7 号令第四条第三项) |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7 号令第四条第四项) |
| 申请时限 | 补办后随时申请 | 列入满 1 年后方可申请提前移出(44 号令第十六条) |
简言之:经营异常名录针对"程序违规"(年报没报、地址失联),门槛较低、移出较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针对"实体违法"(食品安全、虚假宣传、侵权等受到较重行政处罚),门槛高得多、公示期也更长。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条件(44 号令第十六条原文):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前移出: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据 44 号令第二十一条,列入满 3 年的,由列入机关移出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据 107 号令第八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 3 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期限超过 3 年的,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五、常见问题(FAQ)
Q1:经营异常名录和税务非正常户是一回事吗?
不是。经营异常名录由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针对信息公示违规;税务非正常户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定,针对未按期申报纳税、查无下落等税务违法。两套系统、两套规则,但"地址失联"容易同时触发——工商异常后建议同步检查电子税务局的税务登记地址。
Q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还能移出吗?
可以。依据 44 号令第十六条,被列入满 1 年且满足三个条件(已履行处罚义务、已消除不良影响、未再受较重行政处罚)可申请提前移出;依据 44 号令第二十一条,列入满 3 年的,由列入机关移出并停止公示。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审查更为严格,且部分行业(如食品、药品)另有从业禁止年限,实际限制期限可能超过 3 年。
Q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交费吗?
107 号令未规定信用修复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若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如住所变更),相关登记的工本费以当地登记机关公告为准。
Q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记录还在吗?
在。依据 107 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但这指的是"停止公示列入状态",历史列入/移出记录仍可在公示系统查询。交易对方、银行、招投标单位可看到曾经的列入与移出日期、原因。
Q5:企业已经注销了,经营异常名录记录还在吗?
依据 107 号令第二十条,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销后主体资格终止,相关公示停止。
Q6:财小云能帮上什么忙?
财小云(深圳市财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提供工商状态定期扫描服务,可监测企业在公示系统的列入/移出变动并优先预警,便于企业及时补办和申请移出。具体功能以产品实际版本为准。
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核心依据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2014-10-01 施行,2024-03-10 修订) |
| 核心依据二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7 号,2025-12-25 施行) |
| 关联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2021-09-01 施行) |
| 关联法规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83 号,已废止,由 44 号令取代) |
| 现行状态 | 均为现行有效;83 号令已废止 |
| 最后核验 | 2026-07-03 |
| 建议复核周期 | 90 天 |
| 查询平台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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