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百科

纳税信用等级 A/B/M/C/D 怎么评、有什么影响

本文目录
  1. 一、纳税信用等级是什么?
  2. 二、五级怎么评?得分阈值一表看懂
  3. 三、哪些情况不能评 A 级?
  4. 四、哪些情况直接判 D 级?(13 项情形)
  5. 五、A 级有什么激励?(第三十条)
  6. 六、D 级有什么措施?(第三十四条)
  7. 七、各等级影响速览
  8. 八、怎么查询自己的信用等级?
  9. 九、信用怎么修复?(第二十四条)
  10. 十、常见问题
  11. 来源与时效
  12. 延伸阅读

一句话总结: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是企业的"税务身份证",分为 A、B、M、C、D 五级,由税务机关每年 4 月根据上一年度情况评定,直接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税务检查频率等日常办税体验。 适用对象: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参评。 关键结论

  • ✅ 现行依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 五级分类:A 级 90 分以上、B 级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M 级(新设立或 70 分以上无经营收入)、C 级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D 级不满 40 分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 ✅ A 级享发票便利、起评分 +1、绿色通道等激励;D 级面临发票限额、重点监控、保留 2 年等措施。
  • ⚠️ 旧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废止,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是什么?

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对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开展的年度信用评价,分为 A、B、M、C、D 五级

简单说,税务机关每年给你的企业打一个"信用分"——这个分决定你的企业在办税时享受便利还是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分数从 100 分起评(视信息完整度也可能是 93 分或 90 分),一年下来如有违规行为就扣分,最终得分对应一个等级。

新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等 9 份文件于同日废止。旧办法只设 A/B/C/D 四级(无 M 级),2025 年 7 月 1 日以后统一按五级执行。M 级是新办法新增的过渡等级,适用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或得分 70 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形。

二、五级怎么评?得分阈值一表看懂

信用等级的核心评定逻辑见新办法第十六条(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十六条原文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级分类速览表:

等级 得分条件 一句话定位
A 级 90 分以上 信用优良,享最多办税便利
B 级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 信用良好,正常管理
M 级 新设立经营主体,或得分 70 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过渡等级,不代表"差"
C 级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 信用一般,管理从紧
D 级 不满 40 分,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严重不足,管理最严

起评分怎么定? 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十三条原文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三档起评分的含义:信息越齐全,起评分越高。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都齐全的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 93 分起评;纳税缴费信息也不齐全的从 90 分起评。

评价周期: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结果发布: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 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三、哪些情况不能评 A 级?

即使年度得分达到 90 分以上,也不一定能评 A 级。新办法第十七条列出 4 种"不能评为 A 级"的情形(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十七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简单说:新成立不满 3 年的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为 D 级的企业、非正常原因导致长期增值税零申报的企业、账簿不合规的企业——即使年度得分再高,也不能评 A 级。

四、哪些情况直接判 D 级?(13 项情形)

新办法第十八条列出 13 项"直接判为 D 级"的情形,涵盖偷骗税、虚开发票、非正常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十八条原文(共 13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重点关注:

  • 第(三)项量化标准:偷税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第(十)、(十一)项的"责任人员穿透"规则:非正常户、走逃(失联)户、D 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也会被直接判 D 级。

五、A 级有什么激励?(第三十条)

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 A 级经营主体享有的 5 项激励措施(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三十条原文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要点

  • 起评分 +1 是新办法新增的累积激励(旧办法没有)——连续 A 级可逐年累积,但起评分最高不超过 100 分。
  • 发票方面,A 级企业一次可领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时即时办理。
  • 连续 3 年 A 级还可享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

六、D 级有什么措施?(第三十四条)

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 D 级经营主体面临的 5 项措施(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三十四条原文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要点

  • 第(一)项"连锁穿透":D 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之后注册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也会被直接判 D 级。
  • 第(四)项"保留期":因直接判级评 D(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除外),D 级评价保留至第 2 年,第 3 年不得评 A 级;因得分评 D 的,次年评价加扣 11 分。

七、各等级影响速览

影响维度 A 级 B 级 M 级 C 级 D 级
发票领用 一次领 3 个月量,普票按需 正常 正常 正常(可能从严审核) 限额限量,交旧领新,限制数电额度
起评分激励 下一年度 +1(累积至 100) 得分评 D 次年加扣 11 分
绿色通道 3 连 A 可享
等级保留影响 直接判级 D 保留至第 2 年,第 3 年不得评 A
社会信用联动 联合激励 正常 正常 结果提供相关部门

B 级、M 级、C 级在新办法中未设专门的激励或惩戒条款。B 级为常规管理;M 级适用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或 70 分以上无经营收入的主体,不代表信用差;C 级在实际管理中通常受到比 B 级更严格的资料审核和监管关注,具体从严措施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怎么查询自己的信用等级?

查询渠道:电子税务局

操作步骤

  1. 登录电子税务局:使用企业账号登录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
  2. 进入"纳税信用"模块:在首页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或在"我要查询"菜单中找到"纳税信用查询"入口。不同省份菜单路径略有差异,以当地电子税务局实际界面为准。
  3. 查看评价结果:系统展示当前有效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级别、评价年度、得分等信息。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如果你在上一年度 4 月之后新办了税务登记,可能因"距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暂不参评(第十五条)。

九、信用怎么修复?(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并非"一评定终身"。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信用修复路径(原文照引):

📋 点击查看第二十四条原文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个要点

  • 15 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这是新办法明确的时限。
  • 不作追溯调整:修复不改变过去的待遇,只影响未来的信用评价。
  • 虚假承诺后果:税务机关发现虚假承诺的,撤销修复结果并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此外,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还专门设置了破产重整企业的修复通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需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这是旧办法中没有的条款,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信用重建的政策通道。

动态调整(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并非只在每年 4 月更新一次。如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 D 级的情形,将及时调整其当前级别为 D 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年度的,同步调整相应年度。

十、常见问题

Q1:公司刚成立不满一年,会评什么等级?

A: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能在首次参评时被评定为 M 级(新设立经营主体)。

Q2:个体工商户有纳税信用等级吗?

A:根据新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自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满 12 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评。自愿申请纳入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以前年度的信用级别不再追溯评价。

Q3:信用修复后,之前的限制措施会取消吗?

A: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修复后的信用等级从修复完成之日起影响后续管理措施。

Q4: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A:新办法设置了复评机制(详见附件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申请表),经营主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依法主张权益。

Q5:财小云能帮我做什么?

A:财小云的财税工具可辅助您查询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提示信用风险节点、跟踪信用修复申请进度(具体功能以产品实际版本为准)。承重口径(等级评定、扣分细则、修复条件等)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原文和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来源与时效

项目 内容
现行依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
施行日期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旧规沿革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2025 年 7 月 1 日废止
最后核实日期 2026-07-05
建议复核周期 90 天
法规原文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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