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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30 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逢节假日不顺延。现在很多地方已实现「多证合一」,工商登记时同步完成税务信息采集,无需单独跑税务局——但仍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信息、核定税种。
逾期不登记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税务登记不能开发票、不能正常报税。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登记时限、第六十条逾期处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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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关键要点:
- 五年是上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期限短于五年,但不能超过五年。
- 存量公司有过渡期: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具体过渡期以国务院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为准)。
- 认缴不等于不缴:五年内必须实际缴纳到位,否则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来源:《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五年期限)。具体过渡安排以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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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区别在所得税:
-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25%,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约 5%),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需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 20%)——存在「双重征税」。
- 个体工商户:不缴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穿透到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027 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其他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增值税方面两者适用相同规则(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看年销售额判定)。
简单选:规模小、利润直接落口袋的选个体户(税种少一层);需要对外融资、签合同、隔离风险的选公司。
来源:《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个体户个税减半)。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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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局)对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管理措施,与税务局的「非正常户」是两套独立系统。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常见列入情形:
- 未按期年报: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须公示上一年度年报,逾期未报即被列入。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年报或即时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
- 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核查、邮寄信函均无法联系到企业。
移出方式:补报年报 / 更正公示信息 / 变更地址后,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被列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可能影响银行贷款、招投标。
来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以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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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必须先税务、后工商——拿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才受理工商注销。这个顺序是法定的。
税务注销的核心要求: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基本流程:
- 清理期末税款 → 完成当期申报和汇算清缴
- 缴销空白发票、注销税控设备(或数电票注销额度)
- 结清所有欠税、滞纳金、罚款
- 提交注销申请 → 税务机关预检 → 出具《清税证明》
符合条件的(如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等)可走简易注销,流程更短。电子税务局通常提供「注销套餐」功能,系统自动预检。有欠税不能注销,必须先结清。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注销前清算)。具体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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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本身合法——公司确实没开张、没收入,就该如实零报。问题出在「长期」和「虚假」两种情况。
- 纳税信用:依据现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一个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 A 级。
- 核定征收:发生纳税义务却逾期不申报、经责令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偷税认定:明明有收入却把申报表填成零,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第六十三条),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确无经营的合法零申报建议保留场地租赁合同、停业说明等资料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连续零申报信用降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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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指纳税人首次发生特定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地税务机关裁量基准)。
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① 属首次发生;② 危害后果轻微;③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责令限期内改正。三项缺一不可。
哪些具体事项适用,由各地税务局公布的「首违不罚清单」确定,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适用。常见可能适用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情节轻微)、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等。偷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排除在外。
注意:「不予处罚」≠「没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免了,但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仍需补缴。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首违不罚制度依据)。具体适用事项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最新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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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07-01 施行),信用级别已由原 A/B/C/D 四级扩展为 A/B/M/C/D 五级——新增 M 级,适用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 70 分以上的情形。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第 40 号)已于 2025-07-01 废止。
影响场景:评级结果影响融资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补贴等,是重要的企业信用资产。A 级纳税人可享受「银税互动」贷款便利等激励措施;D 级纳税人会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扣分因素:逾期申报、虚假申报、偷税等行为均会扣分或降级。一个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零申报的,不能评为 A 级。
具体评级规则、修复机制以主管税务机关和最新管理办法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五级信用、评级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原办法已废止)。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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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的管理制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与「经营异常名录」不同: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如未年报、地址失联),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
常见列入情形包括: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
后果:公示期间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移出名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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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
逾期不报的后果分两层(第十八条):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连续 2 年未报且失联 → 吊销执照: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者禁入(第十九条)。
来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报送期限、第十八条逾期后果、第十九条联合约束)。具体以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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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7 号)第十二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
- 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针对未按期年报情形);
- 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针对责令限期公示仍未公示情形);
- 已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针对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情形);
- 已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可重新取得联系(针对地址失联情形);
- 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办理渠道: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线上申请,或到现场申请。
办理时限(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地址失联情形需实地核实的,自核实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7 号(第十二条移出条件、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与受理、第十六条办理时限)。具体以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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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约束制度,但性质、列入条件、管理措施和移出机制均不同。
维度 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规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4 号) 列入条件 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如未按期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地址失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较重行政处罚 管理措施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限制或禁入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第十五条) 移出机制 改正后即可申请移出(2 个工作日内决定) 列入满 1 年且满足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满 3 年自动移出 简单判断: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未履行公示义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针对"严重违法行为"。两者互不替代,可并存。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第二条列入条件、第十五条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一条移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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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移出分两种路径:
1. 提前移出(第十六条)
被列入满 1 年,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注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 自动移出(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之日起满 3 年的,由列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 3 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办理时限(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决定是否移出。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六条提前移出条件、第十七条办理时限、第二十一条满 3 年自动移出)。具体以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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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7 号),信用修复是停止公示违法失信信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度。
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 守信承诺书;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办理渠道与时限
- 渠道: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线上),或现场申请。
-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 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决定;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案情复杂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7 号(第十一条条件、第十四条材料与受理、第十六条决定时限)。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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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新设公司按此执行。
-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存量公司过渡条款):本法施行前(即 2024 年 7 月 1 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要含义:
- 老公司出资期限超过 5 年的,须逐步调整到 5 年以内;
- 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登记机关可要求调整;
- 具体过渡安排(过渡期长度、调整步骤等)以国务院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为准。
来源:《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5 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存量公司过渡安排)。具体过渡办法以国务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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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但法律性质、责任承担、适用法律均有明显差异。
维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适用法律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人地位 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 非法人经营实体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仅限一个自然人 责任承担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财产独立举证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此规则,投资人天然承担无限责任 税收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可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何种主体,应结合业务规模、责任隔离需求、税收负担等综合考量,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来源:《公司法》(第三条法人地位、第四条有限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定义、第十八条家庭共有财产责任)。具体适用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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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 755 号,2022 年 11 月 1 日施行)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转企"的要点:
- 自愿原则:由个体工商户自行决定是否转型,不得强制。
- 直接变更登记: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新设公司(上位法依据)。
- 前置条件: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行政许可衔接: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具体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和转型升级方向(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的"个转企"实施方案为准。
来源:《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上位法依据)。具体办理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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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按"先注销、后新办"的流程办理: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销前必须清算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
迁移后,凭相关资料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号沿用(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来源:《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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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有严格的法定要件,不是一次逾期申报就会被认定。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后续处置(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解非流程: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接受相应处理后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来源:《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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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告,且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定期公告义务。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相关配套规则:
- 同条第一款明确: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公告的具体内容、频次、渠道(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欠税企业名单)以税务机关现行公告办法为准。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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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修复。D 级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后,按以下规则办理: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统一更新结果。
注意事项:
- 申请人须对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虚假承诺将被撤销修复结果并扣分。
-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 D 级的直接判级情形(如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失信行为)需先纠正失信行为,纠正后符合修复条件的可申请修复,修复结果以后续年度评价级别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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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DA/T 94-2022),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为 10 年和 30 年两档,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天算起(第 7.6 条)。附录 B 列出的是最低保管期限,单位可上调。
主要档案保管期限(附录 B):
- 永久保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30 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10 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到期前应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保存的重新划定期限,可销毁的按程序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 13 条)。
来源:DA/T 94-2022《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7.6条/第13条/附录B;GB/T 18894-2016。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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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建账分两档:
复式账(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设置:
- 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
-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 4 万元以上;生产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 6 万以上;批发零售纳税人月销售额 8 万以上。
简易账(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设置:
- 注册资金 10 万至 20 万元;
- 月销售额介于上述下限与上限之间(如批发零售 4 万至 8 万元)。
月销售额按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算;新办按预估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第五条)。达到建账标准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设置账簿(第八条),账簿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七条),账簿资料保存 10 年(第十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四/五/七/八/十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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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包括(第二条):
-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前款以外其他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
登记时限(第八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之日起 30 日内;未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两者均无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为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十三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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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修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四条):
-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
-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审核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等。
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财政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委托方可在财政部门平台核验代账机构资格。
来源:财政部令第 98 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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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
- 总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 财务报告签字: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一条);
- 不得授意做假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二十六条);
- 不得打击报复:对依法履职、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降级、撤职、解聘等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应保存会计资料的,可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来源:《会计法》 第四/二十一/二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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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 号)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 号,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工作规范第六条);
- 电子资料同等效力: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账簿、报告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第三十二条);
- 纸质打印件要求:以电子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的,必须同时保存原电子文件并建立检索关系(第二十七条);
- 安全合规: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国家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第三十七条起);
- 会计软件不可逆记账:会计软件应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插入及关键要素修改功能(软件规范第二十一条)。
来源:财会〔2024〕11 号 第六/二十七/三十二条;财会〔2024〕12 号 第二十一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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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电子签名法》(2019 年修正),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约定使用的,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三条)。出资证明属商事文书,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可靠电子签名(第十三条):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来源:《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三/十四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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