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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自贸港的15%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政策?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核心内容是: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作为对比:一般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2008年1月1日施行)。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相当于法定税率的六折。
该政策原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31号,第四条)。经财政部、税务总局确认,已延续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信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020-06-23发布。 官方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04/content.html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
根据财税〔2020〕31号第一条,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本文仅列明官方条件,不替读者判断是否满足,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 序号 | 条件 | 官方原文要点 | 依据 |
|---|---|---|---|
| 1 | 设在海南自贸港 |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 财税〔2020〕31号 第一条 |
| 2 | 主营业务属鼓励类目录 | 以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 | 财税〔2020〕31号 第一条 |
| 3 | 实质性运营 | 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 财税〔2020〕31号 第一条 |
鼓励类产业目录涵盖哪些领域?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于2024年3月1日施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共包含 14 大类、176 个条目,涵盖农林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信息服务、金融业、科技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
该目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前言)
总分机构怎么算?
- 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仅就设在自贸港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 税率;
- 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 税率。(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三、除了15%税率,还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20〕31号还规定了以下两项优惠:
(一)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包括:
| 序号 | 条件 | 依据 |
|---|---|---|
| 1 |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 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 | 财税〔2020〕31号 第二条(一) |
| 2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 财税〔2020〕31号 第二条(二) |
(财税〔2020〕31号,第二条)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资产价值 | 优惠方式 | 依据 |
|---|---|---|
|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含)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税〔2020〕31号 第三条 |
| 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 | 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 | 财税〔2020〕31号 第三条 |
注意:上述固定资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税〔2020〕31号,第三条)
四、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是什么?
与企业所得税优惠配套,海南自贸港还有一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财税〔2020〕32号,第一条)
享受该政策的所得范围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财税〔2020〕32号,第二、三条)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财税〔2020〕32号,第四条)
该政策同样已延续至 2027年12月31日。
五、和全国性优惠(小型微利5%/高新15%)可以叠加吗?
不可以叠加,须择一适用。
| 对比项 | 海南自贸港15% | 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约5%) | 高新技术企业15% |
|---|---|---|---|
| 税率/实际税负 | 15% | 约 5%(25%×20%) | 15% |
| 适用范围 | 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企业 | 全国适用 | 全国适用 |
| 核心条件 | 设在海南 + 鼓励类目录 + 实质运营 |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 人数≤300 + 资产≤5000万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收入门槛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60% | 无收入占比门槛 | 无收入占比门槛 |
| 有效期至 | 2027-12-31 | 2027-12-31 | 长期(需维持认定) |
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选择最优惠的一项适用,不得叠加享受。具体选择哪种优惠,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六、常见问题(FAQ)
Q1:我的公司注册在海南,但实际办公在深圳,能享受15%吗?
A:根据实质性运营要求,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须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注册在海南但实际经营管理不在的,不符合实质运营条件。(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Q2:我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8%,差两个百分点能享受吗?
A:不能。政策明确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58% 不满足门槛。收入占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为准。(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Q3:海南15%和高新技术企业15%有什么区别?
A:税率相同但条件不同。海南15%要求注册在海南+鼓励类目录+实质运营;高新15%要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若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叠加。
Q4:高端紧缺人才个税免征怎么申请?
A: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人才资格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清单条件以海南省相关部门认定为准。(财税〔2020〕32号,第三、四条)
Q5:2027年底政策到期后会延续吗?
A:目前(2026年7月)尚无2028年及以后的延续公告。建议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最新通知。
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来源机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 |
| 核心文件 | 财税〔2020〕31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财税31号/32号);2024年(鼓励类目录2024年本) |
| 原执行期限 | 2020-01-01 至 2024-12-31 |
| 当前有效期 | 延续至 2027-12-31 |
| 最后核实 | 202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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