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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第一条,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注册在海南自贸港;
- 实质性运营: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不得享受优惠;
- 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
执行期限:原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已由延续文件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文件待入库 L1)。
另外,海南自贸港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来源:财税〔2020〕31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延续至 2027-12-31 见延续文件)。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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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延续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2 号),分两类对象:
- 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一条);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工作的,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二条)。
所得范围(第三条):来源于横琴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执行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第六条)。
来源:S-GD-HQ-财税2026-2号 第一/二/三/六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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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延续实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 号),原财税〔2021〕30 号和财税〔2024〕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 15% 优惠税率、适用产业目录、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60% 等具体承重口径,出自上述两部被延续的上位文件(财税〔2021〕30 号、财税〔2024〕13 号),这两部文件待入库 L1。
简言之:前海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框架继续执行,至 2027 年底到期评估是否再延续。
来源:S-SZ-QH-财税2026-3号(执行期限延至 2027-12-31);15% 税率等具体口径出自财税〔2021〕30 号、财税〔2024〕13 号(待入库 L1)。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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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享受条件(第一条):
-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
西部地区范围(第四条):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12 省区。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江西赣州可比照执行。
现行目录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 年第 28 号令,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S-XB-公告2020-23号 第一/四/五条;S-XB-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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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享受条件(第一条):
- 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 以上;
- 开展实质性运营: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亏损结转优惠(第二条):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 8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
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第五条)。该政策即将到期,需关注是否有延续文件。
来源:S-GD-NS-财税2022-40号 第一/二/五条(2026-12-31 到期,关注续期)。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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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享受条件(第二条):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含从外区域迁入);
- 主营业务为目录内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 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 1 项关键产品(技术);
- 满足投资主体条件(细分市场领先)或研发生产条件(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等)中的任一子条件。
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条),按企业设立日计 5 年优惠期,政策本身无统一切止日。
来源:S-SH-LG-财税2020-38号 第一/二/四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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