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指南

公司未办社保登记或未缴社保会有什么后果?滞纳金和罚款怎么算?

本文目录
  1.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时限是多久?
  2. 未办社保登记会怎样?
  3.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什么后果?
  4. 滞纳金怎么计算?
  5. 社保费用可以缓缴或减免吗?
  6. 常见问题
  7. 来源与时效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至 3 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时限是多久?

用人单位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30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未办社保登记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对象 处罚内容
用人单位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 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或者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违法情形 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
经责令仍不缴纳 处欠缴数额 1-3 倍罚款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
未申报应缴数额 按上月缴费额的 110% 确定 社保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 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 社保法第六十三条

滞纳金怎么计算?

滞纳金计算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即 0.0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 10 万元,逾期 100 天未缴:

  • 滞纳金 = 100,000 × 0.0005 × 100 = 5,000 元
  • 若逾期 365 天(1 年):100,000 × 0.0005 × 365 = 18,250 元(约为本金的 18.25%)

上述滞纳金在用人单位补缴时一并缴纳。若经责令仍不缴纳,还将叠加欠缴数额 1-3 倍的罚款。

社保费用可以缓缴或减免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社保费不适用缓缴或减免。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才可能适用,具体执行须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准为准。

常见问题

Q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可以不缴吗?

不可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协议方式排除社保缴纳义务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Q2: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

需要。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试用期不构成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Q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征收机构可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划拨;账户余额少于应缴数额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保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Q4: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 110% 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来源与时效

项目 内容
来源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最后核实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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