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指南

年度汇算清缴时间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什么时候截止?

本文目录
  1. 企税与个税汇算清缴对比总表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线
  3.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线
  4. 两条时间线放在一起看
  5. 常见问题(FAQ)
  6. 来源与时效

企税与个税汇算清缴对比总表

对比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截止日 次年 5 月 31 日 次年 6 月 30 日
起始日 次年 1 月 1 日(纳税年度终了之日) 次年 3 月 1 日
总时长 5 个月 4 个月(3月1日—6月30日)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预缴方式 分月或分季预缴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经营所得个税 另有独立截止日:次年 3 月 31 日

注意: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线

法律依据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翻译成具体日期: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年度终了之日"即12月31日。自12月31日起5个月内,即次年 5月31日前

关键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 事项 依据
当年12月15日前 第四季度(或12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五条
次年1月1日—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共5个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次年5月31日 最终截止日——报送年度申报表 + 结清应补/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 办理当期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注销登记前 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 + 年度汇算清缴"的模式:

  • 预缴:企业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季度预缴数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国税发〔2009〕79号 第二条)

无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是盈利还是亏损,也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只要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均应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线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 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翻译成具体日期:次年 3月1日 开始,6月30日 截止,共 4个月 的窗口期。

关键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 事项 依据
全年(按月/按次)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次年3月1日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受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次年6月30日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最终截止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次年3月1日—6月30日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同期)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有独立的汇算清缴截止日,与综合所得不同: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 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所得类型 预缴申报 汇算清缴截止日 依据
综合所得 扣缴义务人按月/次预扣预缴 次年 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经营所得 月度/季度终了后 15日内 次年 3月31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利息/股息/红利等 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 无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两条时间线放在一起看

以下时间线以 2025纳税年度 为例,展示2026年上半年的汇算清缴节奏:

月份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月 汇算清缴期(1月1日起)
2月 汇算清缴期
3月 汇算清缴期 3月1日:综合所得汇算开始;3月31日:经营所得汇算截止
4月 汇算清缴期 综合所得汇算进行中
5月 5月31日:企税汇算截止 综合所得汇算进行中
6月 6月30日:综合所得汇算截止

提示:3月和5月是全年汇算清缴最密集的月份。同时涉及企税和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如企业主),建议1—2月先准备企税,3月处理经营所得个税,4—5月集中企税汇算,5—6月处理综合所得个税汇算。

常见问题(FAQ)

Q1:企业当年亏损,还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需要。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在纳税年度内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企业同样需要报送年度申报表,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5年)。(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Q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有人都必须做吗?

不是。已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或符合条件的可免于汇算。具体豁免条件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但如需申请退税或补税,应在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Q3:5月31日(企税)和6月30日(个税)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自然日。如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顺延。以2026年为例:5月31日为星期日,但需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年度征期日历确认是否顺延;6月30日为星期二,正常工作日。

Q4:企业年度中间注销,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Q5:错过汇算清缴截止日有什么后果?

  • 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可能面临罚款及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五条)
  • 个人所得税:需补税但未在6月30日前办理的,可能产生滞纳金。建议即使无法全额缴纳税款,也要先完成申报。

来源与时效

项目 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8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
配套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2009年4月16日印发)
核心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文更新日期 2026-07-05
有效期说明 本文依据法律原文条款撰写,法律条款长期有效,不受年度更替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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