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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个体工商户不缴企业所得税,缴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下,核心公式是"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 应纳税所得额",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还可享受减半征收。 适用对象: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关键结论:
- ✅ 个体户只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缴企业所得税(个税法第二条第五项)
- ✅ 查账征收公式: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 应纳税所得额(个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税率适用 5%—35% 五级超额累进(个税法第三条第二项)
-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 2023-01-01 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 核定征收户的计算逻辑与本指南不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书为准
- ⏰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7 月现行有效法规编写
一、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是什么
很多老板刚注册个体户时容易搞混一件事:个体户不是公司,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赚的钱,在税法上叫"经营所得",缴的是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五项即为"经营所得"。同条同时明确: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那"经营所得"具体怎么算?个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了明确公式: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换句话说,查账征收下的核心就是一句话: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剩下的才是要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实际经营收到的钱(不含增值税)
- 成本费用: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货、房租、水电、雇员工资等)
- 损失:经营中发生的合理亏损
此外,个体户做生意的销售额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如果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小规模规则申报(可延伸阅读 2026 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指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个税法附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见下表(即个税法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 30,000 元 | 5% | 0 |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 | 10% | 1,500 |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 | 20% | 10,500 |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 | 30% | 40,500 |
| 5 | 超过 500,000 元 | 35% | 65,500 |
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五级超额累进不是"总收入直接乘 35%"。每一级只对落在该区间的部分按对应税率计算,再合计。本指南不算具体金额,实际计算请以电子税务局系统生成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三、200 万元减半征收(2023-2027)
除了五级累进税率,个体户还有一项重要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三个关键点:
- 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条)
- 额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
- 叠加:可与其他个税优惠叠加享受
是否能满足具体条件享受优惠,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本指南不为个案判断。
此外,2023 年第 12 号公告第二条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四、申报节奏:预缴 + 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申报分两步走。
1. 月度 / 季度预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系统会根据你当期的累计收入、成本费用生成预缴税额。核对后提交。
- 预缴截止日:月度/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 预缴不要求每一笔都分毫不差,允许按当期实际情况预估,差额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调整
2. 年度汇算清缴(最关键的一步)
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上一年度全年的经营所得做汇算清缴。
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填报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 系统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 与已预缴税额比对 → 多退少补。
很多老板以为预缴完就没事了,汇算清缴才是最终确定全年税额的环节,千万不要漏掉。
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 全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需有合法凭证)
- 每年 6 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如未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可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符合条件的)
- 专项附加扣除(在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可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 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
3.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国发〔2023〕13 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已提高:
| 项目 | 原标准 | 现行标准 |
|---|---|---|
|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1000 元/月/婴幼儿 | 2000 元/月/婴幼儿 |
| 子女教育 | 1000 元/月/子女 | 2000 元/月/子女 |
| 赡养老人 | 2000 元/月 | 3000 元/月(独生子女全额;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不超过 1500 元/月) |
需要提醒: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个所得项目中扣除。如果你同时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等),已经在综合所得汇算时扣过的,经营所得就不能重复扣。
五、政策原文(可折叠)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六、查账征收操作步骤
下列步骤为通用流程,具体操作界面以电子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步骤一:确认你的征收方式
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查看"征收方式"栏。如果显示"查账征收",本指南适用;如果显示"核定征收"(定期定额 / 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逻辑不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书为准。不确定的,拨打 12366 问清楚再申报。
步骤二:日常记账——为申报做准备
查账征收的前提是"有账可查"。日常经营中应保留以下记录,作为申报时"成本费用"的支撑:
- 收入类:每一笔销售收入记录(发票 + 未开票收入都要记)
- 成本类:进货单据、采购发票、运输费用
- 费用类:房租合同及付款凭证、水电费单据、雇员工资表、办公用品发票
- 损失类:存货盘亏、坏账等有凭证的合理损失
没有单据支撑的支出,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
步骤三:月度 / 季度预缴申报
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核对系统生成的预缴税额后提交。预缴截止日:月度/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步骤四:年度汇算清缴(最关键的一步)
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上一年度全年的经营所得做汇算清缴。填报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系统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额比对,多退少补。建议每年 2 月底前就完成,不要在 3 月 31 日截止日当天再做。
七、新手常见误区
| 误区 | 事实 |
|---|---|
| "个体户要缴企业所得税" | 个体户缴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缴企业所得税(个税法第二条第五项) |
| "经营所得就是按 35% 一刀切" | 适用 5%—35% 五级超额累进,每级只对该区间部分按对应税率计算(个税法第三条第二项) |
| "预缴完就没事了" | 汇算清缴才是最终确定全年税额的环节,次年 3 月 31 日前必须完成(个税法第十二条) |
| "老板工资可以算成本扣" | 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 |
| "家庭开支混进去没人查" | 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不能混入经营成本,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税务机关可不予认可 |
| "亏损了不用申报" | 即使全年亏损也必须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零收入不等于不用申报 |
| "6 万减除费用两边都能扣" | 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个所得项目中扣除,综合所得已扣则经营所得不得重复扣 |
| "核定征收也能套这个公式" | 核定征收按核定基数算,与查账征收的"收入 - 成本费用"逻辑完全不同,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书为准 |
八、常见问题(FAQ)
Q1:个体户可以扣哪些成本?
A:凡是和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有合法凭证的支出,原则上都可以扣除。包括:原材料进货成本、商品采购成本、运输费、仓储费、房租、水电、设备折旧、修理费、雇员工资、按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不能混入经营成本——比如家庭买菜、子女学费、个人旅游等,不能算经营成本。
Q2:老板自己的工资能不能扣?
A:不能。个体工商户业主(老板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税法的逻辑是:个体户的经营所得已经是老板的"劳动报酬 + 经营利润"的混合体,缴完个税后剩下的就是老板拿到手的,所以不能再把自己开的"工资"算成成本去减。但老板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符合条件的基本减除费用(每年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Q3:雇员的工资能不能扣?
A:能。雇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前提是:① 实际支付了(不是挂账);② 有工资表和银行转账或签收记录;③ 依法为雇员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申报个税的工资支出,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
Q4: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怎么选?
A: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的经营规模、建账能力等综合判定,不是个体户自己选的。一般来说,规模较大、能规范记账的,税务会要求查账征收;规模小、账簿不健全的,可能适用核定征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本指南不算税额、不推荐征收方式。
Q5:减半征收是所有个体户都能享受吗?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 2023.1.1—2027.12.31。是否为"个体工商户"(而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是否能满足具体条件享受优惠,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本指南不为个案判断。
Q6:我既有个体户又有工资收入,怎么报?
A: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分别申报、分别计税。经营所得按本指南申报;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公司)按月预扣预缴,次年 3—6 月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个所得项目中扣除——如果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已经扣了,经营所得就不能重复扣。建议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前,先确认综合所得那边的扣除情况。
Q7:年度汇算清缴忘了做会怎样?
A:逾期未做汇算清缴,可能产生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被记录为涉税违规,影响纳税信用。建议每年 2 月底前就完成,不要在 3 月 31 日截止日当天再做。详细后果可延伸阅读 逾期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Q8:亏损了也要申报吗?
A:要。即使全年经营结果是亏损,仍然需要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申报亏损后,符合条件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中按规定弥补(结转年限等具体规则以税法规定为准)。零收入不等于不用申报。
九、来源与时效
| 项目 | 内容 |
|---|---|
| 经营所得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经营所得税率 | 个税法第三条第二项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
| 预缴与汇算清缴期限 | 个税法第十二条(月度/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次年 3 月 31 日前汇算清缴) |
| 减半征收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 减半征收执行期 | 2023-01-01 至 2027-12-31 |
|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国发〔2023〕13 号(2023-08-28 发布,自 2023-01-01 起实施) |
| 来源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最后核实日期 | 2026-07-05 |
| 建议复核周期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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