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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要点:
- 时限: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 受理与发证:经办机构 15 日内审核并发证。
- 变更与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法律后果(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登记时限、第八十四条不办登记处罚)。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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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要点:
- 起算点: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日,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一致)。
- 办理主体:用人单位(不是职工本人)。
- 适用对象: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试用期员工)。
- 办理机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后果(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职工社保登记、第八十六条逾期缴纳责任)。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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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加收滞纳金: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0.05%)的滞纳金。欠缴 1 万元每天加收 5 元,相当于年化约 18%。
- 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其他连带措施:
- 不办社保登记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 征收机构可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划拨社保费(第六十三条)。
- 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
- 劳动者可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制征缴、第八十六条滞纳金与罚款、第八十四条不办登记处罚)。具体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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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2019 年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两步时限:
- 缴存登记: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职工账户设立: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其他关键要点:
- 录用职工(第十五条):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 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
- 代扣代缴(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 5 日内汇缴到专户。
- 罚则(第三十七条):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单位 30 日登记 + 20 日开户、第十五条录用职工 30 日、第十八条缴存比例、第三十七条罚则)。具体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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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办理登记(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渠道(第六十条):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点:
- 参保险种: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一般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通常不单独参保险)。
- 户籍限制已逐步放开:以参保地具体政策为准。
- 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地规定执行。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养老保险、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第五十八条登记、第六十条缴费渠道)。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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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依据现行法律: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逻辑链条:
- 试用期内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
不缴的后果: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劳动者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登记、第八十六条逾期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具体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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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现行减免政策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 分档减缴(第一条):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免征(第二条):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执行期限(第三条):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具体应缴费额计算、当地规定比例以省级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公告为准。
来源: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分档减缴(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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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具体认定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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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延续分档减缴政策(第一条):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保金;
- 安排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
免征: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第二条)。
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第三条)。
1% 是分档减缴的分界线:达到 1%(但未达地方规定比例)的按 50% 缴,未达 1% 的按 90% 缴。地方规定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础计算公式由其他法规规范。
来源: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地方安排比例与基础计算公式见其他法规)。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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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第三条):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要点:
- 6 万元(每月 5000 元)是法定基本减除费用,所有居民个人均适用;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具体标准按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 第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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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待遇差别(第十五条第二款):
- 前两种情形按本条例规定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种情形(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视同工伤与认定工伤(第十四条)不同:认定工伤强调"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视同工伤是对个别特殊情形(突发疾病、抢险、旧伤复发)的法律拟制,突破了一般工伤认定的因果要求。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具体认定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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