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计税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未达起征点免征,超过则对全部销售额减按 1% 征收。
详细解释
增值税起征点是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征免分水岭"——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一旦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对全部销售额征税(不是仅对超过部分)。这是"起征点"区别于"免征额"的核心所在。
现行起征点标准(2026-01-01 至 2027-12-31):
- 按月计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
- 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按次(日)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以上标准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计税期间(按月还是按季)取决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小规模纳税人多数按季。
达到起征点后的征收率:超过起征点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增值税(2026-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执行期同样至 2027-12-31。但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 1% 减按,须按法定征收率计算。
两个易错点:第一,起征点看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不是"价税合计";第二,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专票部分按 1% 缴税、不再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第四条)。
相关文号与有效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起征点标准)、第三条第三项(3% 减按 1%)— 有效期 2026-01-01 至 2027-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第四条(放弃免税开专票)— 2026-01-01 施行,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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