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 2021-01-01 至 2030-12-31。覆盖西部 12 省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湘西、恩施、延边、赣州可比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什么?哪些企业能享受?
按《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享受条件(第一条):
-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
西部地区范围(第四条):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12 省区。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江西赣州可比照执行。
现行目录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 年第 28 号令,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S-XB-公告2020-23号 第一/四/五条;S-XB-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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