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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约 5%:年应纳税所得额先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 20% 税率缴纳(25% × 20% = 5%),远低于一般企业 25% 的法定税率。执行至 2027-12-31。
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①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300 万元;② 从业人数 ≤ 300 人;③ 资产总额 ≤ 5000 万元。另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判定是「全有或全无」,不是阶梯。不用单独申请,年度申报时系统按条件自动判定。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口径)是不同概念。一般纳税人只要三项指标达标同样可享受。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五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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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执行至 2027-12-3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注意三点:
- 这是个人所得税优惠,只针对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 超过 200 万的部分按正常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 别和小型微利企业混淆:小型微利企业看「300 万」线、交企业所得税;个体户看「200 万」线、交个人所得税。
举例:应纳税所得额 150 万元,全额 ≤ 200 万,按减半算个税;若 280 万元,其中 200 万部分减半,剩余 80 万按正常税率。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个体户个税减半)。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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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
「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八项税费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半征收(按应纳税额的 50%),执行至 2027-12-3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三个易错点:① 炒股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在减免范围;② 水资源税不在此列;③ 减的是「应纳税额」不是税率,公式不变,最后乘 50%。
系统会根据登记资格自动判定、自动按 50% 计算,无需单独申请备案。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六税两费减半)。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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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摊销(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简单理解:花 100 万研发费用,税前可扣除 200 万(100 万据实 + 100 万加计),等于少交了一笔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除适用负面清单行业(如烟草制造、房地产业等)外的其他企业均可享受,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负面清单行业以最新文件为准。
享受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无需单独审批。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具体适用条件和负面清单以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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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是按年计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但适用对象和期限不同: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针对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针对居民个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简单区分:企业看 5 月 31 日这条线;个人综合所得看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这个区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与综合所得时间不同,需分别对待。
来源:《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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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5 年;具备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 10 年。
- 一般规则: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延长规则: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个年度内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年。
资格范围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准。
来源:《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财税〔2018〕76 号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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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需具备有效资格并按规定备案。
- 法律依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25% 的优惠)。
- 资格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留存备查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认定资料、知识产权材料、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详见公告第三条)。
- 资格期满: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 15% 税率预缴;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资格被认定机构取消的,税务机关将追缴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来源:《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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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第一条)。
可加计扣除的上限: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第一条)。
注意事项:
- 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二条);
-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第一条);
-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适用本政策(第六条);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委托境外一律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第七条)。
来源:财税〔2018〕64 号 第一/二/六/七条(加计扣除具体比例参见财税〔2017〕34 号等外部文件,本通知未直接载明)。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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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四个方面:
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 号)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但股票或债券公开交易、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三类小企业除外(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境内设立企业(第二条)。
选择与转换——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执行小企业准则,也可执行企业准则,但不得同时混用;规模变化成为大中型企业的,应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转执行企业准则;已执行企业准则的不得转回(第三条)。
资产计量——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六条);企业准则允许在历史成本之外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
报表简化——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来源:财会〔2011〕17 号 第二/三/六条;财政部令第 33 号 第二/四十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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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不同(第三条):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未设机构场所或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适用 20% 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
来源:《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二/三/四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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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九项个人所得分两组:
综合所得(第一至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分类(分项)所得(第五至九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率(第三条):
- 综合所得:3% 至 45% 超额累进;
- 经营所得:5% 至 35% 超额累进;
-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20% 比例税率。
居民个人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第一条)。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二/三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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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三类优惠均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个体户个税减半: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 六税两费减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第五条)。三项优惠可叠加享受。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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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适用 3% 至 45% 超额累进税率(第二、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其预扣预缴,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缴库时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第十四条)。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三/六/九/十一/十四条。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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