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速查:哪些税种?谁能享受?到哪天?

本文目录
  1. "六税两费"具体指哪些税种和费种?
  2. 谁能享受这个政策?
  3. 减征幅度到底是多少?
  4. 这个政策到什么时候到期?
  5. 常见问题
  6. 来源与时效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是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 50% 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六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两费。该政策与同期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共同构成现行小微企业税费扶持框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2023 年 8 月 2 日发布)

"六税两费"具体指哪些税种和费种?

"六税两费"是上述税费组合的简称——6 个税种 + 2 个费种。

类别 税费名称 备注
六税 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六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税 房产税
六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税 耕地占用税
两费 教育费附加
两费 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原文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特别注意:资源税中的水资源税不在减征范围;印花税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不在减征范围。

谁能享受这个政策?

适用对象共三类主体: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2.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3. 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主体身份存在重合时,按相应规定分别适用。例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果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仍可在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二条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

减征幅度到底是多少?

减征幅度为 50%——即在原应纳税(费)额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原文表述为"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举例说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房产税 10 000 元、印花税 2 000 元、教育费附加 600 元,三项合计 12 600 元;按减半征收后实际应缴 = 12 600 × 50% = 6 3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特定行业减免等)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半优惠。即:先按原有政策计算减免,再对剩余应纳税额按 50% 减征。具体计算顺序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

这个政策到什么时候到期?

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保持一致,均为现行阶段性普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2028 年起是否延续,截至 2026 年 7 月尚无延续公告。建议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最新通知。

常见问题

Q1: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享受;但如果当年度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335 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后,按本公告第二条享受对应年度的六税两费减征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

Q2: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半吗?

不能。原文明确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排除在减征范围之外——六税中的印花税减征仅适用于非证券交易类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Q3:水资源税能减半吗?

不能。原文明确"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不在减征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Q4:六税两费减半能和其他减免叠加吗?

可以。依据第四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半征收优惠。具体计算顺序与执行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

Q5: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能享受吗?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不再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享受;但如果当年度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仍可按小型微利企业身份适用。具体衔接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

来源与时效

项目 内容
来源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08-02 发布)
政策有效期 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最后核实 2026-07-05
核实人 agent-geo 初核,待财税专家复核
备注 六税两费完整范围以 2023 年第 12 号公告第二条原文为准;具体减征幅度以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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